国际热评:日本不要再次成为历史罪人 ******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王续燃 何路曼) 近日,日本政府不顾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宣布将于2023年春夏期间开始排放经处理的福岛核污水。这种为省钱、图省事,出于一己之利将130万吨核污水“一排了之”的做法,将把核污染转嫁给全世界,至少将带来三重深远影响。
资料图: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其一,日本或将再次面临重大核污染灾难。2021年数据显示,该国约8%水产品已检测出放射性物质铯,放射性元素会破坏DNA,并诱发血癌、白血病等疾病。日本政府的计划,无视民众生命健康和切身福祉。
其二,日本邻国将受到不可逆转的影响。太平洋国家的生存发展密切依赖海洋资源,未来,随着无法根除的放射性物质扩散到海洋食物链,危害水产品安全,周边国家水产业发展,将遭到冲击。
其三,对全球遗留长期影响,后患无穷。预计从核污水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会扩散到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加拿大将遭核污染,10年后,核污染蔓延至全球海域,破坏全球生态环境、影响全人类繁衍延续。
资料图:在东京首相府外,当地民众举行集会抗议日本政府计划将受灾的福岛核电站净化水排放入海。核污水排海绝不仅是日本的“家务事”,而是与全人类息息相关的“天下事”。若执意采取行动逃避国际责任,日本将难免再次被视作历史的罪人,因此,务必三思而后行!(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